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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2012-03-16 12:53:44

发布者: 浙江环境观察       来自: 本站     浏览:8611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强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在推进我省生态环保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法为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的配合协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城乡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也付出了较大的资源环境代价。党的十六大以来,我省全面开展生态省 建设,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作出了《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在新的 发展阶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完善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的重大部署,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 之路,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环境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仅需要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更需要政府、司法部门的全力推动。加 强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的配合协作,是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决定的具体体现,这不仅有利于增强环保执法刚性,完善环境保护的监管机制, 有利于防范环境污染,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有利于疏导化解环境纠纷,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积极性,还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廉政勤政建设。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 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积极实践,努力探索,扎实推进这项工作在我省的全面深入开展,打造富饶秀美、和谐安 的生态浙江。

二、建立健全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协作机制

  
今年以来,我省有的市积极探索人民检察院和环保部门长效协作机制,联合出台了相关措施,对推进生态文明机制建设,进一步加强生态环保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 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协作是一次新的尝试,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实践,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提高完善。

(一)完善立案调查机制。检察机关对受理的涉及 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行政案件材料或者线索,可以先向环保部门进行初步核查,环保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有 立案调查必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并制作《立案决定书》送达环境公益侵害人、受害人和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环保部 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向检察机关提供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监测、化验、鉴定、评估等技术资料或者数据。检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审 查终结,但涉及监测、化验、鉴定、评估的期间不计算在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没有立案调查必要的,应当 在受理后十五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告知提供案件线索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建立支持起诉机制。当事人的人身或者财产 权益受到环境污染行为侵害,当事人有起诉意愿,因证据收集困难或者诉讼能力缺乏等原因尚未起诉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在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前自 行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随《支持起诉书》一并提交人民法院,并在庭审中作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

(三)完善督促起诉机制。检察机关对涉及侵害环 境公益的民事案件,符合《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规定(试行)》督促起诉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环保部门或者其他 依法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被督促单位在收到《民事督促起诉书》后,如不提起诉讼,则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不提起诉讼的理由。

(四)建立环境执法检察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对环保部门的执法不作为或者执法行为严重违法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或者纠正,并将办理或者纠正情况书面告知检察机关,不采纳检察意见的,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五)建立环境诉讼申诉案件优先办理机制。检察机关要把涉及环境保护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作为办案重点,予以优先办理。对以环保部门为被申诉人的行政诉讼申诉案件,优先适用检察调处的方法。在行使检察裁量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公益的影响。

(六)探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本意见所称的环境 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于保护公益的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针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生态利益的行 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之诉。各地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与当地人民法院协调先行试点。对环保部门作 为原告代表公共利益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支持,为今后我省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开展积累经验。

三、完善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加强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保护环境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职能部门,明确具体职责。上级检察 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的督促、指导、检查,下级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及时上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为上级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研究对策、 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领导,积极争取人大、政府的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信息联络。各级检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联络机制,部分地方已经建立的配合协作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尚未建立起来的要抓紧建立,促 进这项职能创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要建立涉及侵害环境公益的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新出台的政策、法律、法 规、工作举措和一段时期内的环境违法案件情况、特点,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对策和措施。

(三)加强学习宣传。各级检察机关、环保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和技能。双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参加对方组 织的业务培训,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促进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尽快适应新业务的需要。要及时对本部门的具体工作定期回顾总结,查找不足,寻求对 策,不断改进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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