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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2012-03-16 12:38:35

发布者: 浙江环境观察       来自: 本站     浏览:5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代替GB 7718-87

General standard for the labelling of foods
───────────────────────────────────────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
术语
3.1
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
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
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3.5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
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
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
以食用的。
3.7
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
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
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
基本原则
4.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
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5
必须标注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
个。
5.1.1.2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商标名称时,必须同
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
前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5.2
配料表
5.2.1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5.2.1.1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配料表
5.2.1.2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有配料
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
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
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5.2.2
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的
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
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
的规定标注。
5.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3.1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
液态食品,用体积;
b.
固态食品,用质量;
c.
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2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
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3.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
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5.4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任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
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5
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5.5.1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5.5.1.1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5.5.1.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 “
最好在……之前食用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
之前食用”,“……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 “
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c. “
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5.5.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5.6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
质量等级。
5.7
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8
特殊标注内容
5.8.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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