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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水源行动方案的通知

2012-03-13 09:40:20

发布者: 浙江环境观察       来自: 本站     浏览:20563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水源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政发〔2011〕6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清洁水源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清洁水源行动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清洁水源行动意义重大
  近年来,全省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推进生态省建设、开展两轮“811”行动中,全面实施八大流域、四大河网水污染防治规划,不断强化水环境保护,全省水质总体持续好转,局部明显改善,饮用水安全基本得到有效保障。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东阳江、武义江、浦阳江、鳌江和广大平原河网地区水质仍然较差;全省湖库富营养化趋势明显,部分湖库藻类异常增殖和暴发的可能性仍然较大;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尚未得到根本控制,农业农村污染、河道内源污染日益突出,饮用水源安全仍然面临威胁。水是生命之源泉、生产之要素、生态之基础。全面开展清洁水源行动,及时解决突出的水环境问题,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既是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保障人体健康的迫切需要,又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清洁水源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把水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障人体健康、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统筹推进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农业农村污染和河道内源污染防治,不断改善水环境质量,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保护相协调、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讲求实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摆在首要位置,着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水环境问题,着力改善水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享有良好的水环境。
  ——尊重自然、遵循规律。坚持以客观规律为准则,以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采取有效措施,着力维持水生态系统自身平衡、良性循环,让江河湖库休养生息。
  ——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在持续加强治污减排、着力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的同时,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拓展水环境保护工作新领域,努力从根本上改善水环境质量。
  ——系统管理、综合治理。着力构建上下游相互协调、各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管理体系,综合运用工程、技术、生态等方法,系统推进水污染治理。
  (三)主要目标。
  1.环境质量。
  ——八大水系、运河、主要湖库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到75%以上,劣五类水体比例控制在5%以内。
  ——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超过65%,钱塘江流域交接断面基本消除劣五类水质。
  ——平原河网超标断面氨氮、总磷浓度比2010年下降10%以上或达到功能区要求。
  ——重点湖库富营养化加重趋势得到遏制,氮磷污染物浓度有所下降。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高于9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75%以上。
  2.污染减排。
  ——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完成国家下达指标。
  ——全省主要重金属排放量比2009年规划调查数据降低5%以上,其中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排放量比2009年规划调查数据降低20%以上。
  3.污染治理。
  ——重点工业污染源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全面实现生猪存栏5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排泄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7%以上。
  ——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3200万亩、减量控害增效施药面积达到1100万亩,推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无害化防治面积达到90%,化肥、农药施用强度分别比2010年降低5%和10%以上。
  ——规模化养殖场站污水治理率达到20%以上。
  4.环保基础设施。
  ——设区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其中到2012年分别达到87%和83%。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3%和90%以上,其中到2012年分别达到92%和88%以上。力争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
  ——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国家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7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实现行政村全覆盖。
  ——设区市本级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以上,县(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5.生态修复。
  ——完成河道整治10000公里,整治区域内主要河道、沟塘的基本功能有效恢复,黑臭现象基本消除,水面面积保持现有水平。
  ——建成生态公益林4500万亩,其中水源涵养林2400万亩以上,建设重点防护林290万亩,平原区域新造林180万亩;全省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1%以上,平原区域林木覆盖率达到18%以上。
  ——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000平方公里,其中到2012年新增1200平方公里。
  6.监管能力。
  ——基本建成县以上饮用水源地、县(市)交接断面和重要敏感水域水质自动监测站,上传数据准确率达到90%。
  ——各级环境监测、执法监察(环境应急)机构均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严格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科学确定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空间布局。全面关停和搬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企业,禁止在重要湖库集水区新(改、扩)建增加含氮、含磷污染物排放的项目。鼓励中小型企业入园发展,加强对块状经济的整合提升,着力构筑与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的区域开发新格局。及时完善落后产能淘汰目录,不断提高落后产能淘汰标准,进一步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快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在确保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基础上,以造纸、印染、制革等行业为重点,基本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工艺、设备。
  2.实施重点行业整治。印染、造纸、化工、医药、制革、电镀、电池、食品等八大水污染重点行业于2012年底前制订实施污染整治指导意见,并于2014年基本完成整治,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富阳造纸、绍兴印染、嘉兴制革、温州电镀、台州医化、湖州电池等重点地区的重点行业于2011年编制完成污染整治指导意见,并于2012年基本完成整治,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全面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完成18个重点防控区、5大重点防控行业、305家重点防控企业的综合整治。
  3.加强重点企业整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严禁企业无证或超标、超总量排污。2012年底前完成对浙江明新皮业有限公司等15家年排放氨氮100吨以上重点企业的整治,氨氮排放量削减30%以上。2015年底前完成对宁波飞日水产实业有限公司等37家年排放氨氮50吨以上重点企业的整治,氨氮排放量削减30%以上;完成对杭州萧山长远电镀灯饰有限公司等33家总磷排放重点企业的整治,总磷排放量削减30%以上。积极推进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审核和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创建。按国家要求加快实施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7个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继续对超标、超总量排污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2012年底前完成5大重金属重点防控行业重点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推进污水污泥处理处置。
  1.完善基础设施。继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到2012年,80%的建制镇基本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到2015年基本实现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全省新增城镇污水收集管网6000公里。加快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新建、在建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执行一级A标准。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到2015年,基本建成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鼓励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
  2.加强进水监管。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其中氨氮指标必须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严禁酸洗、电镀等特殊行业特征污染物通过污水处理厂稀释排放。加强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排放口水质水量的监测,禁止超标污水进入收集系统。对进管污水超标导致污水处理厂出水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对超标排放污水的入网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措施,并在限期治理验收前停止审批、核准该单位新增所超标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3.强化运行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完善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测装置日常维护,确保在线监测装置正常使用。强化台账规范化管理,健全内部运营机制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推广污水处理第三方运营模式,提高污水处理厂管理运行水平。完善污水处理厂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等制度,探索推进污水处理厂环保监督员、协管员派驻工作。
  (三)加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1.发展生态农业。加快建立与现代高效农业相适应的生态农业生产模式,积极发展以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为特征的高效生态农业和高效生态林业。加快形成“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农业模式,培育一批农业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十二五”期间,全省建成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基地面积1500万亩,相关认证产品达到5500个以上;建成省级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20个、示范区100个、示范企业100家、示范项目500个。
  2.深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调整优化畜牧业布局,严格实行区域和总量双重控制,严格落实禁养区和限养区制度。全面清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点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家禽放养行为。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管理,特别是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加快推行排污申报登记和许可证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继续推进污染治理。大力开展规模以下养殖户污染整治,因地制宜建设生态畜牧养殖小区,积极引导散养户向养殖小区集中。大力推广农牧结合、资源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生态化治理模式,到2015年新建沼气工程池容40万立方米。
  3.开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制订实施水产养殖规划,积极推行水产生态养殖模式。科学发展湖库洁水保水渔业,鼓励开展以稻鱼共生、稻鱼轮作为主的生态种养模式试点。优化养殖饵料投放,提高饵料利用率。加强湖库、河塘和滩涂水产养殖环境监管,禁止向水库库区及其上游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禁止在作为饮用水源的湖库从事投饵养殖。全面清退河湖外荡珍珠养殖,严格限制投饲网箱养殖。加强渔业养殖污染治理,鱼塘换水清淤必须通过农田、湿地储存消化,减轻水产养殖尾水、污泥对水体的污染。到2015年,建成生态种养结合和水产养殖废水排放生物处理试点100个。
  4.加强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积极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大力推广使用配方肥、专用肥、掺混肥等高效肥,鼓励开发环保型、缓释型肥料,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大力推广运用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引导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切实降低农药对土壤和水环境的影响。
  5.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采取“纳入城镇管网”、“就地分片处理”、“湿地处理利用”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理农村生活污水,重点抓好平原河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人口聚居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进一步加强农家乐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到2015年,全省农家乐餐饮污水治理率达到80%。大力推广“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模式,加强对村庄河道、池塘、沟渠和道路两旁垃圾的清理,建立健全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四)加强河道内源污染治理。
  1.实施河道综合整治。深入开展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加大对河道支流、池塘的综合治理力度,有效清除河道内源污染。按照集中投入、整体推进的原则,扎实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整治。按照建设一段、保洁一段的要求,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的河道长效保洁管理机制。大力整治建筑行业泥浆运输,禁止泥浆排入河道。
  2.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全面取缔营运挂桨机运输船舶,所有进入我省内河运输的机动船舶要按有关标准配备防污染设备,并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内河货运码头、旅游码头、油码头等船舶集中停泊区域,要按有关规范配置船舶含油污水、垃圾的接收存储设施,建立健全含油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和处理机制,做到含油污水、垃圾日收日清。
  3.合理发展湖库旅游业。根据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开发湖库旅游资源,防止超负荷发展旅游业。湖库旅游开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湖库集水区内所有宾馆、旅游度假村和农家乐必须配备污水处理设施,所有废水必须经处理达标后排放。严格控制饮用水源湖库内的旅游开发活动;严格控制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上旅游开发项目,已建排放污染物的旅游设施要限期拆除或关闭;严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旅游活动,已建旅游设施要限期拆除。
  (五)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1.防治水土流失。大力开展江河湖库源头水源涵养林和河道、湖滨、农田防护林等生态公益林建设,增强森林固土护坡、涵养水源、调节径流的功能。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严格控制在湖库集水区内从事采砂、采石、挖沙等活动。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和坡耕地、经济林地水土流失治理,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
  2.加强湿地保护。按照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严禁随意填埋河沟池塘或改变其用途。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管理机制,加强滨海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等重要湿地的保护,遏制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对生态功能遭到破坏的滨水带,要采取湿地恢复与重建、河湖岸线治理、科学的植物配置等措施,重点推进现有长距离刚性河道、湖泊护岸的生态化改造,提高生物水陆交换能力,改善生态功能。主要饮用水源水库和其他重要湖库的入湖库河口要因地制宜建设前置库或湿地处理系统,进行综合治理,降低入湖库氮磷总量;湖滨带要全面实行退田还湖或开展生态修复。
  3.实施水生态修复。开展重点湖库生物资源调查和生态安全评估,有针对性地制订实施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系统修复规划,做到“一湖一策”。2015年底前建成千岛湖水生态观测站。严厉打击炸、毒、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湖库环境的不法行为,并根据湖库水质保护要求和鱼类生物资源状况,严格实行禁渔期、禁渔区制度,科学合理确定捕捞规格品种,增殖保护土著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物群落组成,保持水生态平衡。积极采取生物调控措施,修复水域生态系统,提高水体自身净化调节功能。
  (六)构建水源安全保障体系。
  1.加强水源建设与保护。加快规划水源地及备用水源地建设,2015年底前建成合溪水库、钦寸水库等大型水源工程,构建区域水源联网联调大格局。坚持大中小结合、蓄引提并举,建设一批城市应急备用水源。2015年底前主要县级以上城市要具备2个以上水源供水能力,有必要的地区还要建设应急地下水水源地。加强供水水库水源保护,因地制宜开展底泥清淤、生态湿地建设,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工程,到2015年改善395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状况。加强农村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水源地的治理保护,进一步提高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2.创建合格规范饮用水源。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建设和管理。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划定;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口清理,完成保护区标志牌和界桩的设置;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源创建。饮用水源保护区附近人口众多、交通繁忙又无天然隔离屏障的,要统一设置物理隔离或生物隔离设施,拦截污染物直接进入水源保护区。积极引导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农民下山脱贫或生态移民,全面推进水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3.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继续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加快建立省、市、县三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全面推进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和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推广建设水质安全在线生物预警系统,加快形成全天候实时监测的水环境质量监控体系。到2012年,新建81个主要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到2013年,新建57个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进一步加强水质指标特别是三致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到2013年,11个设区市均具备开展藻类监测的能力。到2015年,所有镇级饮用水源地均开展不少于两个月一次的常规监测,有条件的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开展全指标监测。
  4.完善污染事故防范预警应急体系。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和环境风险防范,健全突发水污染事件和藻类防控应急预案,落实环境突发事故各项应急措施。饮用水源集雨区内所有生产、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建设事故池,配备应急物资。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核备案,需通过饮用水源附近路段的,还要有专用车辆护送。饮用水源附近的高速公路、主要道路要设置隔离设施,防止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车辆翻入、事故残液流入饮用水源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省生态办(省环保厅)要牵头负责,省级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全省清洁水源行动的指导协调。各级政府是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清洁水源行动的组织领导。抓紧制订当地清洁水源行动方案和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清洁水源行动的实施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和生态省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作为评价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与生态市县、环保模范城市创建等工作挂钩。
  (二)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湖库、饮用水源上游地区的经济补偿力度,调动上游地区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的积极性。建立健全跨界执法协调机制,提高水污染联防联治水平。积极推行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绿色贸易、绿色采购等绿色经济政策,研究出台更加有力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强污染防治、推进节能减排。
  (三)严格环境准入,加强源头把关。全面实行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和专家评价、公众评价“两评结合”的环境准入制度,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深化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十不批”原则。2012年底前出台产业发展导向政策,制订水污染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加快制订更加严格的医化、造纸、印染、制革、畜禽养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严格执行太湖流域13个重点行业特别排放标准和造纸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新标准。
  (四)实施排污许可,强化总量控制。继续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强化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的控制。各地要根据国家和全省总量控制要求,结合当地水环境质量现状、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和保护目标,制订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计划,并通过排污许可证形式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单位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其他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的排污单位,必须如期完成减排任务。
  (五)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的整合,加大对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重点加大对饮用水源地建设和保护的投入。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太湖流域、钱塘江流域和经济发达地区要执行高于全省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
  (六)完善环境法制,严格执法监管。积极推动出台《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及时修订完善水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媒体曝光、挂牌督办、区域限批、荣誉摘牌等措施,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积极采取交叉检查、专项执法、在线监控、飞行监测等手段,着力提高环境执法监管绩效。加强环境执法监管机构、队伍和装备建设,不断提高环境执法监管能力。
  (七)加强科研攻关,强化技术支撑。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相关的科研攻关,重点抓好饮用水安全保障、面源污染控制、湖库富营养化控制、藻类防治、生态修复等方面技术的研究和推广。认真实施国家水专项,加快形成一批先进适用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技术,加快建设一批切实有效的示范工程。
  (八)深化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广泛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清洁水源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清洁水源行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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