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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公布环保问责指导案例,切莫简单泛化让基层干部寒心

2022-01-08 15:51:59

发布者: 浙江环境观察       来自: 本站     浏览:39005

近几年来,笔者和基层环保部门的同志打交道比较多,也常常听到他们在基层工作中的心声,而说的最多的话题,就是“问责”:如果真是我们工作上的不到位,那问责我们倒也认了,但是很多时候却变成了事事要问责,问责有环保。我们真切地希望能够科学、客观的捋清各方责任,而不是让我们环保部门流汗流血又流泪。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第二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其中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5号案例直指环保问责简单泛化问题,强调问责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

生态环境保护是不可触碰的红线,谁破坏了生态、谁敷衍塞责,就要拿谁是问。而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利器,推动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已成为常态。在此背景下,如何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激发各地抓落实的积极性、主动性,继而提高环保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成为环保问责的关键。

案例:区级问责欠精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编写第二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旨在指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准确把握指导性案例的精神要旨,精准执纪执法。

2021年指导性案例第5号案例中提到,某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A市开展环保督察期间,该市B区纪委监委根据督察组移交的问题线索启动问责调查,共处置问题线索20批90件,问责88人次。然而,省委巡视组在有关专项巡视中发现此次问责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是工作程序不规范。启动问责调查程序环节,B区纪委监委违反规定,在未报请区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即对A市生态环境局B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某先行启动问责调查。处理、处分过程中,B区纪委监委在给予相关人员处理、处分前,未按规定履行形成事实材料与其见面核对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程序。

其次是责任划分不精准。B区纪委监委在认定A市生态环境局B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某和A市生态环境局B分局时任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某2人责任时,笼统定性为“负有领导责任”,未结合各自的岗位职责,准确区分应负主要领导责任还是重要领导责任。

此外是问责简单泛化。B区纪委监委在1个月内,对王某因同类事由“凑数式”先后给予6次问责,对在污染问题发生前即已在外脱产学习、并未实际协管相关工作的郑某、李某、邓某3人,仅依据各自岗位职责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案例公开材料中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到,能否做到规范精准问责,考验的是政治站位、工作作风和执纪执法能力,体现的是党组织的权威和公信。

影响:失当问责伤人心

执纪之剑,不仅在于剑之锋利,更须挥剑精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条指出,启动问责调查,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由此可见,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责失当行为,与防止问责不力同样重要,不可偏废。

记者梳理相关公开信息发现,因环境问题问责失当引发的社会讨论近年来一直持续。失当缘由各不相同,而所处地域也涉及全国各地:

中部某地政府年初确定了污染减排的任务,但实施进度并不理想,原因是一些手续卡在相关部门,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生态环境部门干着急也没办法。当地政府问责生态环境部门,基层工作人员觉得把“板子”都打在生态环境部门身上“让人觉得委屈”;

西部某省基层纪委根据9份信访件对一生态环境局干部先后给予9次问责处理。其中,通报问责6次、诫勉问责1次、组织处理1次、党内警告1次,这9份信访件反映的均是该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和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问责事由均是履职和监管不到位;

东部某省生态环保督察组在地市开展督察工作过程中发现一些问题线索,将其移送给由该市纪委、组织部、环保局等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然而,当该市纪委根据调查结果拟出问责决定后,督察组却提出异议,认为该市纪委问责力度不够,不像其他市都有立案情况,甚至要求该市纪委至少保证有1起立案……

诸多的失当问责,都有着以下特点:问责对象上,问下不问上,过多指向基层干部;问责程序上,求快不求准,随意简省调查流程;问责处理上,简单粗暴,搞“一刀切”;问责效果上,只问责不管理,依赖问责推动工作。

实施问责本应用来督促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但在失当问责面前,问责偏离了制度安排的初衷,转而成为环境问题整改的“万用灵丹”,成为个别领导能力的遮羞布。而这导致的后果,一方面极大损害了问责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影响力,另一方面导致基层生态环保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投鼠忌器,影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改进:依规问责细核实

问责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程序。包括党章、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在内的一系列党内法规和监察法,都是确保精准问责需要遵循的“规矩”。

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深入了解,仔细核实;另一方面要依据事实,严格依规依纪、严格程序要求、严格把握政策,既不能放过失职失责者,也不能不分青红皂白就问责。

令人欣喜的是,从中央到地方,一系列措施正在逐步出台,避免环保问责失当:

自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开始后,各批次督察进驻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均会专门致函督察对象,要求严禁“一刀切”“滥问责”。其中提到对发现涉嫌以问责代替整改,或问责走过场,以及问责泛化、简单化的,督察组将会及时予以提醒,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将按有关程序报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

生态环境部2021年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徐必久表示,为了更好地规范指导和促进督察对象做好督察整改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规定》正处于研究制定过程中,未来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印发实施;

丽水市纪委监委出台《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丽水信访件督办和问责办法》,在督办问责中坚持“二严”(严肃认真,问责有方;严格精准,问责有度)、“三不”(不放过,不扩大,不随意)、“四坚持”(坚持严格把关,综合协调;坚持严格标准,宽严相济;坚持紧在头上,边改边问;坚持及时报告,信息通畅)的原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发布第二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中要求,在开展问责工作时,一定要做到调查取证细之又细、定性处理慎之又慎、自我约束严之又严,防止出现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环保问责也是如此,坚持依法依规问责,提升问责的政治性、精准性、有效性,切勿让基层干部绑住手脚寒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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