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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第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第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任,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第四、代理各类诉令案件的申诉;
第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第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解答有关法律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